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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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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是公民个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审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三类案件从提起诉讼时,自诉人就需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控告主张,如果缺乏证据,又不能补充的,在审查立案阶段就会因起诉证据不足,被劝其撤回自诉或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自诉案件在审理中也会因起诉证据不足,被对方的证据驳倒而败诉。
举证期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协商,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举证期限制度是指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民事诉讼期限制度。
刑事案件起诉期限计算: 1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3、在起诉期限内犯罪的,前罪起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 4、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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