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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 《结婚证》或《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 (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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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在法律面前人人都享有婚姻自由权,当夫妻双方或是一方产生了离婚的念头时,通过法律程序都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2、当办理过结婚登记却意外丢失或撕毁结婚证的夫妻,只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法律程序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不用补办结婚证,但在办理离婚手续前。 当事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对丢失结婚证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3、当夫妻二人的结婚证都丢失时,夫妻二人可以去原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调出结婚登记档案,也可以自行提供结婚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丢失结婚证的原因做出书面说明,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1、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 《结婚证》或《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 2、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不影响你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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