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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完成,私有制被消灭,企业形式以国有企业为主,集体企业为辅。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了单一的工伤保险赔...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私有制被消灭,企业形态以国营企业为主、集体企业为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工伤保险赔偿的单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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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也就是说,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相关延伸】 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怎么区分? 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一)产生基础。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的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又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二)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重点,极少采用无过错责任。另外,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而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三)举证责任。 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违约是由法定事由引起,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但在特殊侵权中,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且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除外。 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且免责条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从法理角度来看,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均属损失填补性质,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情况下,不加限制地允许受害人获得“双赔”,明显存在所获赔偿超过损失范围的可能。受害人的医疗费等现实支出,“支出一份、获赔两份”显属不当得利。针对这一问题,有些地方高院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扩大解释,规定:对于医疗费、交通费等有单据可查的费用,只能获赔一次。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还会支持未报销的剩余部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工伤过程中叫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按照伤残级别给付的,法院一般支持要两份。这一观点为以后的法律修订所支持。2010年颁行的《社会保险法》第42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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