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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分为两类,一类叫处理品,另一类叫劣质品。 (1)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此外,发现并认定商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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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却明确了“不合格产品”的内涵,它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的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刑法第140条所言之“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因此,从不合格产品的定义及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出发,不合格产品可分为:安全性能不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上称之为产品缺陷)、使用性能不合格产品及担保性能不合格产品。对产品内在质量的界定主要是通过这三项指标来进行的。而产品无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及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即产品标识不合格的,未必就属于刑法上的伪劣产品。
一、怎么确认产品质量纠纷管辖 由于产品质量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确认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范围 二、正确选定产品质量诉讼当事人 产品责任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因产品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即原告,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第三人。赔偿义务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可以提请法院将其追加为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其追偿损失。受害人不能抛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而直接向运输者或仓储者求偿。如果受害人不能准确判明缺陷产品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可以在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中选择其一作为被告,也可以同时对二者起诉。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且罚款,罚款数额由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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