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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 (1)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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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 (1)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2、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刑法上:该罪名的名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法院的正常活动;2、行为的对象为依法生效的判决和裁定;3、客观要件为:实施了拒绝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有能力执行但是拒不执行,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4、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并且,本罪的主体并非一般主体,而是有义务履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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