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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因果关系层面区别诈骗罪和传销

2021-09-30
诈骗罪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逻辑,即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在其它具有欺骗行为的犯罪中,被害人同样可能产生错误认识,但是否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则可能存在疑问。 一方面,部分“被害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而是认为该运营模式可以成为牟利的手段,从而自愿交付个人所要承担的费用或购买产品,此类“被害人”存在极大的可能转换为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另一方面,部分“被害人”确实产生错误认识,但是该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以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购买产品为对价进而获得代理资格,“被害人”系为了追求高额回报而被骗,即使认定交付财物确系因错误认识,但与诈骗犯罪直接获取对价的方式亦有所区别。 传销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什么?两种罪行都是带有欺骗性质的犯罪,目的都是骗取钱财,手段说辞都有很多种类。但两者在犯案方法上有所不同,诈骗罪都是犯罪者直接和受害人取得联系,而传销罪大多是是通过发展线下的方式。两种罪行的关系是有相似之处在法律意义上又是严格区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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