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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并不是一律不准去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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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规定如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在综合评价刑罚类型、犯罪情况、悔改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的基础上,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计划,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计划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机关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与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住变更、工作变更、重大家庭变更、接触对其矫正有不利影响的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月向司法机关报告自己的身体状况,并每三个月向司法机关病情审查。
监外执行在犯罪的话应该按照所犯时间的严重程度的进行判决,所以收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监外执行,是指一些犯罪嫌疑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被依法收监的,按照相关的规定,是可以在监外进行执行的。但是如果监外执行再犯罪的话会被收监。
监外执行去外地,如果未经执行机构批准,其后果可能是予以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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