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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作权符合一定标准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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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等于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连带责任人不一定是最终赔偿人。可见,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比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重得多。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教唆他人侵权的,应当承担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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