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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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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照国家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4037元/月*60%=24222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第61条第3款,由于单位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该项赔偿由社保支付。因为您是在2010年受的工伤并在2010年认定了工伤,所以只能按照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0个月本人工资计算、并按照受伤前一年即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4201元/月=37809元;(详见2004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及北京市最新工伤政策规定,由于单位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该项赔偿由社保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5、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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