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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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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院调解相当于组织双方对相关利益进行相互妥协,必然如谈判一样有讨价还价的过程。尽管是法院组织,但是和解毕竟是双方的事情,因此法院不可能强制介入去制定一个标准。调解成与否在于当事人双方的让步程度。 法院的调解模式一般会有两种,一种是当面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让双方陈述各自的要求、理由,不一定是法理,也可以是情理,法院法官在了解双方争议焦点之后会同时做双方的工作;一种是背靠背调解,就是分别让一方回避、与另一方面谈,陈述利害、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现在法院一般都是两种模式结合起来进行调解。调解相对审判来说没有那么严肃,法官也一般不会完全依据死板的法条来做当事人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辩论,但是主要还是围绕赔偿问题。 调解成功的话法官会当场制作和解协议,并且快的话会当场送达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相当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义务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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