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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的解除方式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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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解除保全措施:1、财产保全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情况变化。例如,被申请人自愿将申请人要求的目标物交给人民法院保管的另外,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己履行义务的另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宣布放弃申请权。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认为这个保证可以满足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必须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3、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予起诉。诉前保全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的情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如下: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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