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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 主体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保管人的资格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合同标的仓储物的注意事项 (一)仓储物...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盖印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印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印章的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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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保管人与存货人身份信息。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 3、储存期限。 4、仓储费。 5、违约责任。 6、争议的解决条款等。 7、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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