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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任意共同犯罪的主犯,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条款和刑法总则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罚。 刑法26条第3款,“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
1、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 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换言之,集团成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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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 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换言之,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是其他主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要对参加者斗殴行为导致的结果(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诈骗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不对诈骗集团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只对自己参与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所策划的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3、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适用刑罚。 4、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5、在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峻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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