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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的处理,双方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起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保证无效的...
票据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履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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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票据纠纷的方式包括谈判、调解和诉讼。处理票据纠纷应当依法处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制票据,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 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已经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贴现银行应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等的规定,属于内部规章性质,是行业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于违反该类规定的后果也均明确为行政处罚责任,没有规定持票人将因此丧失票据权利。因此,BB支行经贴现背书取得票据时,虽然在办理贴现过程中没有发现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这一情况,但不影响其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二、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票据关系一经产生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ZZ公司与MM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基础关系的范畴,BB支行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时支付了相应的贴现款即对价,依法取得了票据,《票据法》并没有规定票据的持票人即贴现银行对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真实负有审查的义务。虽然《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还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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