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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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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试期满后再犯新刑不构成过劳。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在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后,5年内应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的罪犯,被判缓刑的罪犯,缓刑考试期满,原判决不再执行,因此以前的罪名刑罚执行结束的问题不存在。 既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就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刑不构成累犯。
不属于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可见,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内。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间,只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未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未判,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缓刑考验满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关于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二)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并且在五年以内。从缓刑执行过程看,“缓刑期满”不能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缓刑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拘役和有期徒刑都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除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必须置于监禁机构内执行。但缓刑并不把犯罪分子置于监禁机构,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是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就认为缓刑执行完毕。由于缓刑并不属于刑罚的种类,而且其执行程序和方法完全不同于拘役和有期徒刑,不能将缓刑执行完毕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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