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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与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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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1、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在担保责任期限内的,担保人就有义务偿还,担保人代为偿还了借款后,有权起诉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偿。 2、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应当属于一般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有义务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选择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权利,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有义务偿还借款。所以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担保人有偿还义务。 3、当然,毕竟是借款人的债务,最终的责任人是借款人,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偿还了借款后,有权利向借款人追偿。
一是诉讼时效,二是保证期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从债权人要求还款之日起,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保证期间问题,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即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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