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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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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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