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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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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可以追加被告。一审开庭后,原告可以追加被告,时间限制在判决之前,但是要经过法院的允许。不管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还是当事人依申请追加被告,都应该在开庭前申请提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清和避免司法程序的重复,避免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后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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