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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并未规定非法讨债罪,而是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公安机关对于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1、《刑法》中并未规定非法讨债罪,而是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公安机关对于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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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严重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讨债罪。 (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收取非法债务。收取非法债务是目的犯,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不同。若以逞强好胜、好勇斗狠、低级趣味等寻衅滋事罪为动机,同时又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则与寻衅滋事竞合,视为寻衅滋事罪。合法债务的,不构成本罪。 (2)暴力或软暴力的客观实施。刑法规定了三种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即:一是暴力、胁迫;二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第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3)催收必须是非法债务。 (4)催收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目前对于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严重没有具体的标准,还需要等待司法部门对此进行详细的解释。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真的确认担保公司的违法犯罪的活动是属于非法集资的性质的话,那么肯定主要责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需要依法承担责任的。员工的话,还是要看员工对于非法集资是否真的直接参与,如果员工并不知情的话,员工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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