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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十周...
一、男方有权随时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挠。二、女方对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双方均应尊重孩子意见。三、男方可以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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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多久的时间,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而只是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综上所述,在夫妻离婚之后并不是意味着孩子就和另一方就没有了任何关系了,在血缘以及法律上仍然属于孩子的亲生父母,所以法律也就对父母与孩子见面的权利进行了规定,要求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侵害对方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是对于探视的时间只能要求双方自己协商。
诉讼离婚中,抚养权按照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最大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出发,结合男女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2周岁以内原则随母生活并征询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孩子成长环境、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后判归由一方抚养、另一方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并有探望权(仅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本人享有且不得代为转委托或转让;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一般为1次/周或者2-3次/月,探视频率随孩子年龄及各阶段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离婚抚养权的规定,但是对于孩子的探视权没有规定多久一次,这个需要双方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的作用不仅是对孩子的情感满足,更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支持,所以在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有关的当事人需要结合实际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进而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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