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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欠债不还,起诉对方却找不到被告,该怎么办?

2024-11-19
1.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限为六十天。在此期间内视为已送达当事人。公告期届满后,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审理并做出判决。 2. 如果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法院有权对此作出缺席审判之决定。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债权人便可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规定。我们需明确被告身份(即应负赔偿责任之人或单位)。如果被告系个人,则需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因个人无法直接办理,故可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如果被告为单位,则需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调阅该单位的基本注册信息。 3. 撰写民事诉讼状,详细阐述事实经过及理由,同时列举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 4. 还需提供书面证据(如口头录音或录像等)。若认为某些证据难以获取,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收集证据。尽管此种情况较为罕见。待所有材料准备妥当后,即可向法院立案庭递交诉讼状及相关证据。 5. 如果法院予以受理,将向案件原告发放缴费通知书,原告须凭缴费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意味着案件已正式进入审理程序,法院将安排具体日期,并向原告发送传票,其中注明开庭日期、时间及地点,以及负责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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