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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
价格作为联系供需双方利益的纽带,是市场活动最重要的调整器,与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密切相关。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价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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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是不是低于成本价即买车险奖励积分,积分兑换礼品之后核算的车险售卖价格是不是低于成本价?如果没有低于成本价销售,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经过核算已经低于成本价,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工商部门一再提醒广大消费者:节日旺销季节消费者应理性消费,谨防“有奖销售”、“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促销宣传的误导,避免上当受骗。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满足以下之一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低价销售鲜活产品是不正当竞争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价格作为联系供需双方利益的纽带,是市场活动最重要的调整器,与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密切相关。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价格策略。 低价销售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如果经营者是在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正当价格竞争或所采取的一种让利措施,法律将对其予以认可或保护。 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法律则将其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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