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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场和农场主是谁批准的,土地是谁的;2、如果农场主不是合法的,土地(林地、草原)使用权有没有依法取得,毁林开荒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3、政府(应该是乡镇个别领导肯定没有书面的证据)让补偿不等于,农场主取得了土地(林地、草原)使用权,不等于可以毁林开荒;5、现有的农场主应该聘请律师结合自己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分析情况,主动投案自首,说明情况,争取从宽从轻处理。
你说的定义是对的,我给你举个例子。例如,2006年犯A罪,追诉时效是5年,2010的时候,已经过了4年了,也就是时效快到期了,但这时候,他又犯了B罪,此罪的时效为10年。这个时候,对于A罪构成时效中断,追诉时效重新计算,也就是A罪的追诉时效从2010年开始,直到2015年。但是对于B罪,它的时效仍按正常的计算,也就是从2010年到2020年。追诉时效不能相加,各自算各自的,如果到了2015年,A罪的时效到期,就无法对A罪追究刑事责任,但B罪时效没到期,此时只可以对B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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