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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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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理说,企业不应发生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时期,部分企业在机制转换过程中,经济效益滑坡,亏损现象也常有发生,企业无力承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出现了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有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下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旦这些企业破产,就会发生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办发[1996]35号文件“对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清偿”的精神,单位在合并、分立的情形下,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合并或分立的单位根据合并或分立的协议予以补缴;在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职工工资列入优先清偿顺序清偿。
单位如果不依法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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