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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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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的广告设施以及车站内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宣传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及行为规范。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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