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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前的准备(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二)宣布法庭纪律:(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一)宣布开庭、核对被...
一、庭审准备阶段二、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2、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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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如下:1、询问核定身份:姓名、地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收到起诉书时间、是否要求回避;2、法庭调查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是否认可被告和律师,并逐一确认;2、检察官询问被告是否认罪;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三、逐项核实起诉书;证据质证;1、检察官逐一证明和展示犯罪证据;2、被告和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4、法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主观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素。犯罪成立;2、被告和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犯罪责任,努力无罪或减轻处罚;5、被告最终陈述;6、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7、判决8。释放法律和法庭教育: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认罪,达到教育犯罪成本(不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出庭,宣布原因;宣布合议庭成员、秘书、检察官、检察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评估师、翻译名单;通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合议庭成员、秘书、检察官、评估师和翻译;通知被告有权辩护。 被告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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