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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功...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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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4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66条: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口退税、扣除税金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累计4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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