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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有哪些,其严重表现有哪些

2021-10-30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疗;(四)缺乏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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