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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不交罚金会怎么样单纯地不缴纳罚金是不会撤销缓刑的。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被告的判...
判缓刑无故不缴纳罚金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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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人民法院本身。如果被告人的判决没有发现实质性错误,就不能随意改判。罚款刑是一种财产刑。被判缓刑的被告人不缴纳罚款,人民法院将强制缴纳。任何时候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回。如因不可抗拒的灾难等原因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罚款。当然,如果有能力缴纳罚款,拒绝缴纳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罚金与缓刑无关。 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编辑本段]罚金的裁量原则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罚金属于附加刑,但法院对于罚金的追缴是不会因为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停止,也就是说不出现特殊情况会进行终身追缴。如果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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