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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只要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应当...
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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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员回避是仲裁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不得担任案件的仲裁员。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仲裁员回避,首先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仲裁员提出回避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庭后才知道的,应在仲裁庭最后一次庭审终结前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法律未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限,从实践中看,当事人可以在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员回避。其次,当事人要在提出的回避申请中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的证据。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请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应积极正当地行使这一权利。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利害关系包含的范围较广,如同班同学关系、较密切的师生关系、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偏向等均有可能导致仲裁员被回避。
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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