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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以及其他具有反担保功能的措施,例如交付定金、留置等措施。如果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提...
反担保措施的常见种类一般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以及其他具有反担保功能的措施,例如交付定金、留置等措施。如果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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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二)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 (三)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 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二)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 (三)金钱担保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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