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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用。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
1、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2、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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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双方具有孩子的,应当站在孩子的角度上思考问题,抚养费不管是哪方承担都是需要符合实际情况。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还需要依据子女是否具有自我独立生活能力,一般只需承担教育和生活费用即可。若是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母有能力的话,是可以允许的。
孩子已经成年人,如果没有如下情形,孩子无法主张抚养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看具体情况定。对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独立生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 2)尚在校就读的; (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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