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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陈述比较简单,细节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了解。我大致分析,00年发生轻伤的人身伤害,其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为5年,...
不能。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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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直没有判决,10年又做了十级伤残鉴定,现在继续审理的,应视为新的案件。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现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原则上来说您的想法是可行的,但是风险也是有的。风险恐怕在于:如果在二次手术前进行伤残鉴定的话,病情并不稳定,可能鉴定的结论达不到您的心理预期。二次手术后诉讼权利还是有的,要等到二次手术费用及其他费用实际发生之后才能进行诉讼。对方没有上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话,这些赔偿都需要由对方承担,建议您在起诉的同时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赢了官司无法执行。
故意伤害的轻伤案件,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如果是由对方提起刑事自诉,可能还好办一些:因为刑事自诉中允许私下和解,你积极赔偿、对方谅解时,还有可能争取不判刑; 如果是公安已经立案、将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就会麻烦一些:此时即使你积极赔偿,最好的结果可能也就是争取一个缓刑,但有罪判决是很难免除的了,对你以后生活工作有一些不利的影响。 最好是公安机关不立案,你们双方和解,如果公安机关立了案,那么,你就只有积极应诉了,“是对方先辱骂我,激怒我的”可以作为主张减轻你赔偿责任的理由,如果公诉,一般判决的结果应该是你应负刑事责任(法定刑范围是3年以下,有事前争吵、你是出于激愤动手等,有可能争取缓刑)、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用、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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