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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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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都是外地户口的,只有其中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愿意,这种情况就只能诉讼离婚,只考虑被告一方在深圳居住是否满一年,如果满一年了,提供相关的证明,向被告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届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离婚或判决驳回、庭审中也可能达成调解离婚。如果被告未居住满一年或不在深圳居住,那就只能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其它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一方是深户另一方非深户口,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的,这种情形就是只能诉讼解决了,要确定被告是深户还是非深户,被告是深户的就在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也不需要什么一年以上的证明。就被告是非深户的要提供其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向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提供不了就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或其它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诉讼了。
1、双方都是外地户口的,只有其中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愿意,这种情况就只能诉讼离婚,只考虑被告一方在深圳居住是否满一年,如果满一年了,提供相关的证明,向被告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届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离婚或判决驳回、庭审中也可能达成调解离婚。如果被告未居住满一年或不在深圳居住,那就只能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其它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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