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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税局的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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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后,上级税务机关作出审议答复的一种处理税务纠纷的规定。它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基本程序是:申诉人首先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从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属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3个月内,属其他税种的,所得税行政复议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给予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此期限,视作放弃起诉权利。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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