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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解释是什么的呢

2022-07-20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有效证明及其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4、承受已经终止的法人、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5、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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