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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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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你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十九条的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就适用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房子是你丈夫婚前买的,那么就归他所有。因为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需要双方协议分割的财产只是,也就是说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那些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我国《》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你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十九条的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就适用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房子是你丈夫婚前买的,那么就归他所有。因为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需要双方协议分割的财产只是,也就是说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那些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1、“那些物证对女方是不是很不利啊?”:没有什么不利,那些都只是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有个男人去过她家里,不能直接证明好心不有婚外情。没什么事。 2、“这样的情况可以让我女朋友净身出户吗”:不会的,如果到法院,这还算不上什么过错,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她都有权分一半的,而且这也不能构成可以少分给她财产的过错。 3、“还有涉及到登记前买的房子,现在离婚,因该怎么分割财产?”: (1)既然这房子是结婚前所买、购房合同上也是他的名字:这房应算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了,离婚时你朋友无权要求分房。 (2)但结婚前她父母买房出的钱:应是她父母赠与她的个人财产(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当时她父母曾明确说明是赠与他们两人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她只能向他要回她父母的钱的一半),离婚时她有权向男方要回这笔钱。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如果你朋友能够找到他之前打她打的很重的证据:在离婚时到是可以向他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没有证据,只得作罢。 5、还有,劝劝你朋友,既然不想和他过了,最好是正正当当地离婚、再找一个人出嫁,千万不要这样,这边没离那边也找,这是很危险的,对她极为不利,一旦出事,无论是从舆论上还是法律上都让她抬不起头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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