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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7年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对经适房上市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30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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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因此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后,买卖仍受限制,购房人只有在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才能任意买卖。
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发放是要严格审查的,是不可以私自转让的,程先生在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经济适用房,就将房号转让给了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王女士,程先生私下转让二手房房号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 面对经济适用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建议购房者千万不要私下够买经济适用房房号,首先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其次还随时有可能面临,交了高额转让金还是买不到房的风险,甚至可能还要去法院打官司维权。这样下来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会比正正规规买一套商品房还要多得多,这样一算那可真是一万个“划不来”呀,有时候真的是那样,想占个小便宜,没想到却吃了个大亏。因此建议正打算买经适房房号的人们,还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购买房屋吧,那样的房子住着比较踏实比较安心。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3、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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