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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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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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