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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妻子红杏出墙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惠与被告王晓离婚,原告张惠支付被告王晓精神损害赔偿款3000元。这是该院第一起因妻子不忠而被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案件。 1997年,原告张惠与被告王晓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自由恋爱,1998年3月5日双方在安福县寮塘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9年1月5日生育一男孩。不料好景不长,2007年10月2日原告突然离开家庭与他人同居,给这个家庭蒙上一层阴影。被告多方寻找但音讯全无,就在被告心灰意冷之时,2008年1月2日原告主动打电话给其姐承认错误,并希望回到被告身边。经原告姐姐的劝说,被告谅解了原告,家庭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岂知原告劣迹不改,于2008年1月27日又外出与他人同居生活,为此,原告的弟弟与其姐夫到处寻找,终于找到原告,劝其回家,却遭到拒绝,并与原告同居男子发生争执,原告弟弟、姐夫均被打伤。 庭审中,原告张惠诉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怀疑原告有婚外情,严重地伤害了原告自尊心,损害了双方的感情,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晓认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因原告与他人私奔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由于原告的过错,应支付被告损害赔偿款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后因原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外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予准许。鉴于原告的过错,造成被告精神损害,原告应给予适当的损害赔偿,但被告的要求过高,应予核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如果对方违背忠实义务,可以要求少分财产和精神赔偿,孩子一般会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如你有需要请查看我的资料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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