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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符合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依法立案。 2、不符合受理案件范围的,不予立案。但要告知到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或者自行解决。 3、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可以向受诉或者上级投诉。由依法追究不立案人的法律责任。
2015年,立案审查制度变为立案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自收到起诉状七日之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如果人民法院告知是材料不齐全,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待材料齐全予以立案;如果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也应当接收材料,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人民法院告知不予立案及理由,那么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分别处理,例如:属于行政案件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行仲裁或约定了仲裁机构管辖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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