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
没办结婚证,不算婚姻关系,是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问题以双方协商为主,实在要闹到法院的,具体分割财产时,法官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婚姻存续期间获到的财产均属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有所有和负担,通常是一人一半,同时照看无犯错方的原则来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按照法律限定有重婚、同住、家庭暴力、凌虐或者抛弃做法的,无犯错方是能够主张损害赔偿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是法官分配财产时向无犯错方倾斜,以此作为赔偿。请问你们名下可否有房屋需要分配呢?另一方名下的银行卡之类你可否知情?如果确定要诉讼离婚的话,还是要尽早准备的。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你的权益,请来电免费询问,我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给出法律分析。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的,是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参照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4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1,697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