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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岁未之际,被称为首例“网络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某诉XX网和北飞的XX网站名誉侵权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向王某赔礼道歉,支付赔偿。并且,朝阳区法院还向工信部发出网络诽谤问题治理的司法建议书。其他的话,您可以参考一下山东“曹某帖案”、河南灵宝“王某帖案”等案例。
可以查询上网记录。1、通过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查询侵权行为人的上网记录信息,确定侵权人的身份。用户在网络里的任何活动,都会留下“踪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有能力也有必要对这些“踪迹”进行保存。由于这些记录信息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共安全,所以,法律规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调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在网络名誉侵权诉讼中,原告因无法取得被告侵权的网上数据信息,故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通过法院调取的IP地址、注册ID、上网时间等记录的分析,可确定或基本框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 2、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调查上网用户的身份登记资料,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通过固定的电脑,而是在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也可向这些经营场所调取行为人的上网记录。通过对用户上网时间与侵权时间、上机号和侵权IP地址的比对,可辨别侵权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3.在查证侵权行为人的身份时,还应考虑纠纷的起因,知情人的反映,以及从网上“口水战”到现实纠葛的转化等各种情节,结合技术参数,通过综合分析的方式作出甄别。 4、被侵权人在通知网站经营商将侵权内容删除后,网站并未按通知要求删除的,可以将侵权行为人和经营网站一并列为被告,并要求共同赔偿,经过法庭审理,会最终确定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2)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一般认为,损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征: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后果;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由于网络名誉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网络名誉权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侵害网络名誉权所造成的后果或者表现是,降低他人在网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对于网络名誉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救济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行为人在网络环境下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从而恢复受害人的网络名誉权。因此,对网络名誉权的损害也完全具备上述三方面的特征。(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网络环境的特性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理论的具体适用导致任何特殊情况,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理论没什么特别要求。(4)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通常认为,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是网络名誉权侵权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而过错在网络名誉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与传统名誉侵权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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