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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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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销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行为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仅是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该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才因被撤销而溯及地消灭,自始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 (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而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一、我国《》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三、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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