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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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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所涉及的820万元是否应归原告李增勋所有?针对本案的焦点,原告李增勋虽提供了其和第三人张二辉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但不能据此认定本案所涉820万元案款应归原告李增勋所有。分析如下:1、关于对第三人张二辉与原告李增勋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第三人张二辉欠刘伟亮借款820万元的事实,已由本院(2015)阜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该判决现已生效。第三人张二辉在未偿还所欠刘伟亮借款820万元的情况下将其所享有的巨额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李增勋,损害了本案被告刘伟亮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张二辉转让债权的行为可能会
法院审判后,被执行财产在异地的,应由与案件 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 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法院可以责令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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