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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家庭承包经营包括: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部研究员刘守英:从大国土的角度来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建议分成三部分比较合适:即农用地、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因为各种土地类型的用途、使用者对土地权属要求等差别很大。 对于农用地,从法律政策导向看,基本是绕开土地所有权,强化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法已经从法律上认可农民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拥有私权,规定30年承包期内不调整。然而,这也面临很多问题,例如在相对多的不调整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土地占有不均衡的问题。此外,绕开所有权来强化使用权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主要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经常超越法律侵犯土地承包权,例如农业结构调整实施过程中,由粮食种植改为果树、花卉等,虽然土地流转强调自愿,但是很多时候为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集体经济组织对流转带有强迫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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