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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主体是国家,由当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现实中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由区县国土局具体办理。从具体操...
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有权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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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依法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具体征收过程中,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参与土地征收的还有各地的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审计和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也就是说,征地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
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征收土地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征地主体包括国家、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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