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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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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一步:投资者需要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和营业部是否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第二步:投资者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的条件。第三步:投资者在向客户融资融券之前,需要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信用调查证券公司,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录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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