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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原告:某某,男,年x月x日出生,*族,*文化,住xxx。号:,电话:xxxx。原告:XX,男,19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职业。身份证号: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原告: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xxxx退休职工。被告:**交通总,地址:***。:xx
交通肇事后对肇事者的处理,还需要根据肇事者的具体犯罪情节来判刑。要是交通肇事导致了他人死亡的,此时又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比较感兴趣,那么到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处理呢?将为你解答。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交通肇事的情况下多数会对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此时还需要根据肇事者的具体情节,才能对此进行量刑处罚。一般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要是存在其他情节的话则最高可以判处行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实际损失的,不管是人身方面的损失还是财产方面的损失,肇事者都需要做出一定的赔偿。当然,针对实际的损失情况不同,那么具体的赔偿也是有所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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