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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
相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来说,行政诉讼的特点很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特点就是“民告官”,即原告一方记过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对象),被告一方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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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那么,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是什么?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阅读。
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可以开始工作,参与诉讼,行使下列职权:(1)提起刑事诉讼;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4)在判决宣告以前撤诉;(5)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6)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可以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是行政诉讼没有进行规定的可以请求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涉外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定有: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法律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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